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谁编制?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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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 50502-2009
施工组织设计按编制对象,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施工组织总设计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上负责人批准;
3.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4.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了解更多关注微信公众号:建设工程之家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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