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时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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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结束后招标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只能设法协商评标委员会,由评委委员会集体决策、拒绝所有投标。
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法定流程后,不得轻易停止招标流程或中断招标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是“招标单位”或 “委托招标单位” 的别称。指企业经济法人而非自然人。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所以招标人亦指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不能是 自然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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